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EV-113-東原簡-42-20241104-2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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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