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EV-113-東原簡-60-20250204-2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60號 原 告 蕭錫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潘宣云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 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