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EV-113-東原簡-82-20241212-1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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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王思婷即被繼承人王榮華之繼承人 王秀花 王秀玲 王秀英 胡偉廷即被繼承人胡明德之繼承人 王秀嬛 受訴訟告知人 胡偉韓即被繼承人胡明德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0分於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補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及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就被繼承人各遺產之權利範圍詳細註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