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TEV-113-東原簡-86-20250306-2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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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珏珧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本院113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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