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EV-113-東原簡-96-20250312-1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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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96號 原 告 謝華田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洪榮明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被 告 林秀珍 洪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於民國114年3月7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復於114年3月10日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本院認有調查必要,故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