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EV-113-東司救-14-20241007-1
字號
東司救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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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美蘭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古進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