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TEV-113-東司救-18-20241231-1
字號
東司救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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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曹蘭珺 相 對 人 曹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曹紅梅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返還借名登記事 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 (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