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EV-113-東司救-20-20241125-1
字號
東司救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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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