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EV-113-東司救-22-20250331-1
字號
東司救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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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1元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 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