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EV-113-東小-108-20241105-2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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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正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一部不服(見本院 卷第109頁),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萬7,927元(計算式:4萬252元-右車側裙角烤漆2,325元=3萬 7,92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