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TEV-113-東小-131-20241022-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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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楊凌緯 被 告 陳珮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488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886元自 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48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