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EV-113-東小-133-20241007-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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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楊凌緯 被 告 邱子珏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小字第133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7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鄭筑安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45元,及其中新臺幣43,704元, 自民國113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筑安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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