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EV-113-東小-137-20241122-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蔡榮典 被 告 莊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底某日,在臺東縣○○市○○街000號訴外人張政煌住所處,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實際並未取得),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張政煌使用。嗣張政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原告佯稱:可以過KNNEX網路交易平台投資虛擬幣獲利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8月8日上午9時16分許匯款1萬3,820元至本案帳戶後,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而據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上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權利,並與原告所受損害具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3,8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前揭1萬3,820元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本件利息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其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13年7月30日寄存送達,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8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萬3,820元,及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