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TEV-113-東小-140-20241203-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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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1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 告 胡梅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1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3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6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6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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