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TEV-113-東小-148-20241014-2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曾英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謝宗燕 綠島監獄作業導師 綠島監獄紙蓮花廠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勞作金部分之訴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 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6號解釋文參照)。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屬於私法上之爭執為斷。 二、又觀諸監獄行刑法第31、33、34、36、37條等規定,及監獄 行刑法第36條第2項授權法務部訂定之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規定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及辦法,可知受刑人在監有勞動的義務,且作業之項目由監獄指派,除非有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等例外情形始能不參加作業,而監獄應依法務部所定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給與辦法,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合併計算核定給與受刑人勞作金。準此,監獄受刑人因作業所取得之勞作金並非勞動契約之報酬,其金額須由監獄依前揭監獄行刑法、給與辦法之規範範圍核計後發給,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勞作金之金額核定、發給乃專屬公權力主體之權限,受刑人如不服其行使結果,當係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自應循行政爭訟救濟。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㈠命被告依監獄刑法第32條 規定給付勞作金新臺幣(下同)5,417元,及㈡命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元本息(此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勞作金部分之訴,依其爭執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顯屬公法上爭議,揆諸前述,應向行政法院起訴,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