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EV-113-東小-152-20241212-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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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杜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6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