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TEV-113-東小-153-20241224-2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林還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772元,及其中新臺幣48,701元自民國 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 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18.25%,每月應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48,70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經大眾銀行於94年1月27日將上開借款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於同年8月29日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等語。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又本件起訴狀業於113年10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則原告併為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於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第436條之1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