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TEV-113-東小-154-20241225-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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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顏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99元,及其中新臺幣9,823元自民 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89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