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TEV-113-東小-160-20241231-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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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房秀源即悟淘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92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7,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