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TEV-113-東小-164-20241219-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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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徐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