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TEV-113-東小-168-20250109-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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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科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6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