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EV-113-東小-172-20250117-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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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陳品臻 被 告 梁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113年度豐小字第85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66元,及其中新臺幣3,221元自民國1 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