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TEV-113-東簡聲-17-20241021-2

字號

東簡聲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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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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