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EV-113-東簡聲-19-20241030-1

字號

東簡聲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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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61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 東簡字第90號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及應負擔之費用 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2,6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項目 金額 預納人 聲請人負擔比例及金額 相對人負擔比例及金額 備註 裁判費 2,430元 聲請人 0% 100% 相對人應給付2,430元予聲請人 0元 2,430元 勘測費(審查費) 4,180元 聲請人 0% 100% 相對人應給付4,180元予聲請人 0元 4,180元 勘測費(審查費) 28,000元 聲請人 0% 100% 經扣除後,相對人應給付26,000元予聲請人 0元 28,000元 勘測費(審查費)溢繳 -2,000元 聲請人 0% 100% 0元 -2,000元 總計 32,610元(計算式:2,430元+4,180元+28,000元-2,000元=32,610元) 相對人應給付32,610元予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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