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EV-113-東簡-136-20241030-2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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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穎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燕娜即紡浪人民宿、郭推浪即紡浪人民 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