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EV-113-東簡-180-20241209-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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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劉昌達 被 告 李茂平 林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須確認被告因清償所抵充之債務金額,故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