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TEV-113-東簡-184-20241218-2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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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妙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文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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