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TEV-113-東簡-187-20241231-3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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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李勝富 住臺東縣○○市○○○○○○路00000 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李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屋遷讓並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6,5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市○○里○○○○路0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如附圖(見本院卷第13、17頁)所示A部分遷讓交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2年4月份起至交還上開房屋為止,按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之租金。㈢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如後所述(見本院卷第80、111頁),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3年6月1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B部分 ,租期5年(即自103年6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並簽訂租屋合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第一份租約上所載「臺東市○○○○路00號」,係在未編釘門牌前原告自行使用之號碼,嗣經編釘為「臺東市○○○○路00000號」,原告並將妻子即訴外人陳秋桂列為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第一份租約於108年5月31日租期屆滿後,被告僅繼續承租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部分,租金改為每月3,000元,然兩造並未另訂書面契約(下稱第二份租約)。  ㈡詎被告自112年4月起即未給付第二份租約之租金,被告所留 存之電話亦成空號,原告寄存證信函至被告曾經居住之二處地址催告給付租金並終止租約,惟均遭退回。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終止第二份租約,而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消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部分。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部分遷讓交還原告 。⒉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屋合約書、照片、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存證信函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既係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應已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即113年9月19日起而消滅(見本院卷第61、80頁),被告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部分即無合法權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A部分,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房屋名稱 說明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里○○○○路0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如附圖所示A部分(見本院卷第13、17、91至95頁之勘驗筆錄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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