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EV-113-東簡-21-20241205-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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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1號 原 告 羅雅娟 呂菀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蘇煜凱 蘇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須確認原告對被告蘇國賢請求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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