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EV-113-東簡-218-20250331-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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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18號 原 告 陳聰慧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邵啟民律師 被 告 陳宣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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