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EV-113-東簡-218-20250331-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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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18號 原 告 陳聰慧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邵啟民律師 被 告 陳宣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