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TEV-113-東簡-230-20241115-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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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劉立祥 被 告 林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未據 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經囑託監所首長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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