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EV-113-東簡-235-20250115-2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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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