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EV-113-東簡-252-20250331-2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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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仲宏 原 告 吳同泰即同泰園藝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