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EV-113-東簡-41-20250320-3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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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楊凌緯 被 告 王嫣 王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 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