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TEV-113-東重訴-2-20241014-2

字號

東重訴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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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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