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EV-114-東全-1-20250117-1
字號
東全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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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一輝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共 新臺幣(下同)50萬元,相對人僅部分還款,迄今尚欠本金390,974元,繳息至113年8月7日,即未依約按月攤繳本息。經聲請人多次催繳,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且聲請人之貸款已有遲延90至119天之繳款異常紀錄,且因欠繳營業稅於113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扣押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存款債權,另訪查相對人之營業處所,大門深鎖無法尋得相對人,且無具價值性之財產及生財工具,研判應無營業跡象,其營運、財務恐陷惡化困境。相對人財務惡化還款能力已達無資力狀態,難以清償債務,如不即時實施假扣押,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有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爰請求將相對人之財產於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以102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90,97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已提出相關債權資料釋明請求之原因,然就 請求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認相對人屢經請求均不履行,然此僅為相對人債務不履行之狀態,礙難認有何假扣押之原因;又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有遲延繳款紀錄、欠繳營業稅,及營業處所無營業等情形,並提出相對人聯徵中心債信查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執行命令、實地訪催照片等件為證,但縱係屬實,然此與相對人有無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顯難相提並論,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已屬無資力狀態,故本院礙難採納,綜上,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何假扣押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以擔保方式補釋明之欠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