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EV-114-東原小-2-20250320-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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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文德 蔡智明 楊昀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麗如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麗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楊文德新臺幣(下同)4萬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 告蔡智明3萬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楊昀叡3萬元,及自反 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