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TEV-114-東原簡-12-20250220-1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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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2號 原 告 游玉雲 被 告 蔣經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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