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EV-114-東原簡-7-20250318-1
字號
東原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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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仕弼 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居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指定送達) 被 告 陳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 3年度原交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 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 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其他財物受損費用,是原告請 求被告應賠償手機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170元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上開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