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TEV-114-東小-18-20250324-1
字號
東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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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小字第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楊政偉 楊凌緯 被 告 薛惠玲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4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蘇莞珍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