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EV-114-東簡-28-20250204-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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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8號 原 告 邱奕川 被 告 李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27日依法寄存原告住所之集賢警察派出所,於113年1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