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文書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EV-114-東簡-55-20250314-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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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登旺 被 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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