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EV-114-東簡-59-20250320-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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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師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4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