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09-智重附民-2-20241015-1
字號
智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音圓唱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 原 告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和益 原 告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宏 原 告 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芬 原 告 葉煥琪 洪文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臺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蔣宏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34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3 4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