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0-原金訴-4-20241231-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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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翼祥 陳緯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王和洄 陳昱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2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2、8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1、10、13至16、19至24、27至44、46至48、50所示之物均沒 收。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4、14、27、34、36、37、38、40、43、45 、52、55、59、60、62、65、67、70、80、85、87、89、95、11 8、124、13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4、14、27、34、36 、37、38、40、43、45、52、55、59、60、62、65、67、70、80 、85、87、89、95、118、124、13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17所示之物 均沒收。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7、30、52、55、60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 表一編號27、30、52、55、6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2、15、29、30、35、65、67、76、78、80 、86、87、91、103、104、107、114、115、118、124、125、12 9、134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2、15、29、30、35、65 、67、76、78、80、86、87、91、103、104、107、114、115、1 18、124、125、129、1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貳月。 事 實 一、寅○○基於發起、主持、操縱並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8月25日發起電信詐欺機房,先後承租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某處建物,以及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本案裕成路建物)作為該詐欺機房址,並擔任該詐欺機房之管理負責人,主持該詐欺機房之運作,指揮該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機房(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以及招募癸○○(原名陳冠羲)、辰○○(以上2人現均由本院拘提中)、卯○○、戊○○、午○○、庚○○、乙○○、丙○○、丁○○、壬○○、丑○○、巳○○(以上10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與癸○○、辰○○合稱癸○○等12人)、子○○、甲○○、辛○○(以上3人合稱子○○等3人)、林東弘(已歿,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盧○瑋(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渠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17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癸○○等12人、子○○等3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寅○○遂發給詐騙用之相關工作設備、講稿予其等。寅○○、癸○○等12人、子○○等3人(下合稱寅○○等16人)與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上開詐欺機房,向馬來西亞華裔民眾以電話詐騙之方式詐取金錢。本案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段為:每日上午先由寅○○透過網路電話通訊軟體Skype暱稱「Kitty貓」之電話系統商,以群發系統發送冒稱DHL快遞公司之「冒名寄送包裹」語音訊息予不特定之馬來西亞華裔民眾,待接獲上開語音訊息之馬來西亞華裔民眾認有疑義而回撥電話時,電話系統即自動轉接予如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1線人員即癸○○、子○○、卯○○、乙○○、午○○、戊○○、巳○○、庚○○、甲○○、盧○瑋等人接聽,其等即冒稱DHL快遞公司客服人員,虛偽核對馬來西亞華裔民眾之身分資料以騙取伊等個人資料,並佯稱:因伊等個人資料外洩致伊等身分遭他人冒用,建議向公安單位報案備查等語,續由如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2線人員即辰○○、壬○○、丁○○、辛○○、子○○、巳○○、丙○○、丑○○、林東弘等人冒稱大陸地區廣州市公安「李明」、「陳義」接聽,其等即佯裝受理報案,並向馬來西亞華裔民眾佯稱:伊等名下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須配合進行銀行帳戶資金之清查比對等語,藉此套問出馬來西亞華裔民眾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及存款金額後,再由如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3線人員即壬○○、寅○○、辰○○、辛○○、丙○○、丑○○、林東弘等人接聽,其等即佯裝大陸地區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邱學強」,並向馬來西亞華裔民眾訛稱:須配合檢察官進行銀行帳戶資金清查以洗脫罪嫌,為免銀行帳戶遭凍結,須配合國家之銀行帳戶監管作業,則須將銀行帳戶內之資金移轉等語,致馬來西亞華裔民眾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詐欺金額」、「貨幣種類」欄所示款項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內,再分別由附表一「水商」欄所示水房層層轉帳,俟於大陸地區提領上開詐得之款項後,復透過不詳之兩岸地下通匯管道收取上開詐得之款項,使馬來西亞華裔民眾、受理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本案詐欺集團之1、2、3線人員分別可獲得詐欺金額之6%、8%、7%作為報酬。嗣經警於108年10月30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本案裕成路建物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及新 竹市警察局移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判決關於被告寅○○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部分,被告子○○等3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不含證人即共同被告寅○○等16人、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東弘、顏煥緯、證人即少年盧○瑋於警詢時之證述。惟該等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㈡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 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寅○○、子○○等3人(下合稱寅○○等4人)及被告寅○○、子○○、辛○○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27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寅○○等4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少連偵324卷二第5至15、143至146、155至156、265至276、405至409、431至432頁,少連偵324卷五第5至14、133至135、149至150頁,少連偵324卷七第5至16、155至156、235至246頁,少連偵324卷八第3至11、111至112頁,本院聲羈687卷第165至168、201至206、215至220、255至260頁,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23至240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70頁),核與共同被告癸○○等12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少連偵324卷二第157至165、233至237、259至262頁,少連偵324卷三第5至14、117至119、131至134、137至146、283至286、305至313、333至338、429至433頁,少連偵324卷四第51至65、111至114、117至124、129至130、143至146、267至268、287至291頁,少連偵324卷五第151至159、177至180、287至291、295至305、433至435、463至466頁,少連偵324卷六第5至15、107至110、157至161、165至172、219至222、247至251、255至267、403至405、419至425頁,本院聲羈687卷第179至183、231至236、243至248、255至260、267至271頁)、同案被告林東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少連偵324卷七第159至167、183至185、203至206頁)、少年盧○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少連偵324卷四第5至12、35至36、43至47頁)內容相符,並有本案裕成路建物租賃契約書(見少連偵324卷一第389至390頁)、本案裕成路建物樓層平面圖(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7至21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30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見少連偵324卷一第213至221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11、同年月12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見少連偵82卷第15至23頁)、附表三編號44所示手機經數位鑑識擷出之文件(見少連偵324卷七第317至318頁)、本案詐騙講稿(見少連偵324卷五第49至77頁,少連偵82卷第25至44頁)、52200與51100群播系統發送訊息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七第307至313頁)、本案詐欺集團與馬來西亞華裔民眾通話紀錄列表(見少連偵324卷七第323至331頁,少連偵82卷第113至121頁)、本案詐欺集團2線人員登打之被害人報案單(見少連偵324卷五第31至37、45至47頁)、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予被害人之假公文(見少連偵324卷五第39至43、79至88頁)、被害人張理斯提供通訊軟體What's APP對話截圖(見少連偵324卷八第163至170頁)、馬來幣水房交收紀錄暨本案詐欺集團1、2、3線人員業績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五第95至108頁)、人民幣水房交收紀錄暨本案詐欺集團1、2、3線人員業績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09至114)、港幣水房交收紀錄暨本案詐欺集團1、2、3線人員業績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15至119頁)、美金水房交收紀錄暨本案詐欺集團1、2、3線人員業績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21至125頁)、新加坡幣水房交收紀錄暨本案詐欺集團1、2、3線人員業績紀錄(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27至130頁)、本案詐欺集團詐騙金額彙整表(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31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零用金紀錄、借款紀錄、食宿紀錄、支出表(見少連偵324卷五第89至94頁,少連偵324卷七第293至299、305頁)、What's APP群組「日進斗金」資訊(見少連偵324卷七第321頁)、中機站109年7月20日調振法字第10975532740號函暨其附件(見少連偵324卷八第151至154頁)、中機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少連偵324卷一第15至35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寅○○等4人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上開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至檢察官聲請調閱臺中地院108年度少調字第1564號、109年 度少調字第254號、109年度少護字第1號詐欺案件卷宗,以證明被告寅○○等4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參與本案之少年盧○瑋為未成年人等語,惟公訴意旨就被告寅○○等4人所為,並未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此亦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論告在卷(見本院原金訴卷五第271頁),是檢察官就被告寅○○等4人所為,既未請求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則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寅○○等4人上揭犯行,均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經查,被告寅○○等4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39條之4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第14條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以及第16條並變更條次為第23條,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就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寅○○等4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第 1項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以及同條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規定並未修正,而同條第3項「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之規定刪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是該修正對被告寅○○犯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被告子○○等3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對其等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關於自白減輕其刑規定,增加「歷次」審判均須自白之限制,是其修正後並不利於被告寅○○等4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寅○○等4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⒉就刑法部分: 被告寅○○等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業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故該修正對被告寅○○等4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均無影響,對其等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⒊就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寅○○等4人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較重。 ⑵被告寅○○等4人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依行為時之規定,倘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應減刑;然依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 ⑶依上開說明,就前開歷次修正條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及 洗錢防制法減刑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被告寅○○等4人分別詐騙如附表一「詐騙金額」、「貨幣種類」欄所示款項總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上限較修正前之規定為輕;又被告寅○○等4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犯罪所得(詳如後述),不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符合減刑之要件。是綜合比較之結果,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寅○○等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寅○○等4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特定犯罪。又被告寅○○等4人之犯罪手法,係將詐欺犯罪所得透過附表一「水商」欄所示水房層層轉帳,再於大陸地區提領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復透過不詳之兩岸地下通匯管道收取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使受騙之馬來西亞華裔民眾、受理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洗錢行為,而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 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此在詐欺集團主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機房遂行詐騙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寅○○等4人分別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如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1、2、3線人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有被告癸○○等12人、同案被告林東弘、少年盧○瑋等人,且其等各司其職,可見本案詐欺集團已達三人以上,且非隨意組成。又本案係屬集團性詐欺犯罪型態,審之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非少數人所能遂行,且觀事實欄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係被告等人成立詐欺機房並與電話系統商、水商合作,每日以群發系統發送詐騙語音訊息予不特定之馬來西亞華裔民眾,並以1、2、3線人員分工對馬來西亞華裔民眾施用詐術,使伊等依指示匯款,再由水商於大陸地區提領詐騙款項,復以不詳之兩岸地下通匯管道收取詐騙款項,可見由被告寅○○發起、被告子○○等3人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其內部分工結構、成員組織具有一定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足認本案詐欺集團,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從而,被告寅○○發起、被告子○○等3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中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其等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原金訴卷一第61至65、73至79頁),依上開說明,被告寅○○、被告子○○等3人分別就上開犯行亦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又公訴意旨認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倘詐欺時間為 同日者,即為同一被害人而概括論以一罪(共53罪),並認被告寅○○等4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該各罪,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惟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固有詐欺時間為同日者,然該等電話詐欺行為所詐得款項之貨幣種類、負責層層轉帳之水商,以及接聽電話施用詐術之成員(即1、2、3線人員)均有所不同,且本案詐欺集團係按日以群發系統發送詐騙語音訊息,待不同被害人回撥電話後,被告寅○○等4人即分別擔任1、2、3線人員,並各自擔任如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大陸地區廣州市公安、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之不同角色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詐騙成功後,其等再回報分工及詐得款項予被告寅○○,而其等(除被告寅○○外)報酬亦僅針對接聽電話之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予以分潤,可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寅○○外)係針對不同被害人而為電話詐欺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個別之犯意,自難僅以其等同日所為之電話詐欺行為,而分別概括論以一罪,此益徵被告子○○等3人亦僅對於其等接聽電話之被害人之詐欺經過有所認知,若係其等未實際參與接聽電話之被害人,其等是否知悉該被害人之存在,從而進一步與實際擔任電話接聽人員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無疑問。是以,本院認被告子○○等3人應就其等實際施行電話詐欺行為予以論罪,並就該等詐欺行為與其等一同實施電話欺行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較為妥適;至被告寅○○乃發起本案詐欺集團者,對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電話詐欺行為應知之甚詳,不論該等電話詐欺行為是否為其實際施行,均應予以論罪,並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實施電話詐欺行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又本院於審理時就下述論罪之罪名及罪數,均諭知被告寅○○等4人知悉,且給予被告寅○○等4人及其等辯護人答辯之機會(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30、370至372頁),自無損害其等之防禦權,合先敘明。 ㈣罪名: ⒈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40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4、27、34、36、37、38、40、43、45、52、55、59、60、62、65、67、70、80、85、87、89、95、118、124、132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0、52、55、60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5、29、30、35、65、67、76、78、80、86、87、91、103、104、107、114、115、118、124、125、129、134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正犯關係之說明: 被告寅○○等4人分別就其等上述「三、㈣」所為,均係分別與 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1、2、3線人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子○○等3人就其等未實際施行電話詐欺行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容有誤會,業如前述。 ㈥罪數: ⒈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寅○○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其上述「三、㈣、⒈」所為,均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除附表一編號1所為,應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外,其餘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子○○等3人分別就其等上述「三、㈣、⒉至⒋」所為,均係 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另被告寅○○等4人分別就其等上述「三、㈣」所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寅○○等4人於同日所為之電話詐欺行為,分別概括論以一罪,亦有誤會,業如前述。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寅○○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 坦承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子○○等3人亦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分別就附表一編號4、27、12所為,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業已說明如上,而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是就被告寅○○部分,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就子○○等3人部分,其等上開所犯因屬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⒉就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寅○○等4人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就其等上述「三、㈣」所為,均坦承洗錢之犯行,業已說明如上,且被告寅○○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供稱:倘詐騙成功,1、2、3線人員分別可獲得詐欺金額之6%、8%、7%作為報酬,又本案詐欺集團雖於本案詐得新臺幣(下同)2,200餘萬元,然於該等款項匯回臺灣前,本案詐欺集團即為查獲等語(見少連偵324卷五第10頁,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5頁),而本案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寅○○等4人就其等上開所為確獲有犯罪所得,則無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然寅○○等4人上開所犯因屬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⒊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寅○○等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 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寅○○等4人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就其等上述「三、㈣」所為,均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說明如上,且如前所述,無證據足認被告寅○○等4人就其等上開所為確有獲得犯罪所得,則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而合於上開減刑規定。是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其上開所犯因屬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2至140所為、子○○等3人就上述「三、㈣」所為,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㈧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寅○○等4人案發時正值青 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被告寅○○發起本案詐欺集團,被告子○○等3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癸○○等12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利用馬來西亞華裔民眾對於公務機關之信賴心理,詐騙伊等財物,所為犯行之破壞性、傷害性、影響性之範圍及程度甚大,更使我國整體國家名聲與信譽受損,非予重盛,難以正視聽及遏止此類跨國經濟犯罪。然考量被告寅○○等4人犯後均坦承其等上述「三、㈣」所為,其等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兼衡被告寅○○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見少連偵324卷五第5頁);被告子○○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見少連偵324卷七第5頁);被告甲○○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零工(見少連偵324卷二第5頁);被告辛○○於警詢時自陳高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見少連偵324卷二第265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其等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分別擔任附表一「詐欺成員」欄所示1、2、3線人員之分工、施用詐術之次數、詐得款項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13至16、19至24、27至44、46至4 8、5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寅○○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乙節,業據被告寅○○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少連偵324卷五第7至8、10至11頁,少連偵324卷七第243至244頁,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6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而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1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子○○所有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乙節,業據被告子○○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少連偵324卷七第14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而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⒊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9、18、25至26、45、49、51至55所 示之物,依卷存資料顯示與本案無關,或非被告寅○○等4人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足認被告寅○○等4人就其等本案所為確有獲得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依法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金額 貨幣種類 匯率 水商 詐欺成員 宣告刑 1 108年8月25日 8,500 人民幣 ⑴其中1,000為4.32 ⑵其中7,500為4.28 愛馬仕 1線:癸○○ 2線:辰○○ 3線:仔 寅○○ 寅○○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 108年8月27日 4,900 人民幣 4.28 愛馬仕 1線:癸○○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108年8月27日 2,835 美金 30.4308 勞力士 1線:癸○○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108年8月30日 2萬2,000 人民幣 4.29 鑫紅利 1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 2線 辰○○ 仔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108年8月30日 4萬5,000 人民幣 4.29 鑫紅利 1線:蚊子 小雨 2線 仔 壬○○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108年8月30日 2萬9,489 港幣 3.84 美美 1線:小雨 蚊子 2線 壬○○ 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108年8月31日 13萬 人民幣 4.29 鑫紅利 1線:蚊子 小雨 2線 仔 壬○○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108年9月3日 8萬3,498 港幣 3.84 美美 1線:癸○○ 2線 彬 丁○○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108年9月5日 23萬2,415 港幣 3.83 美美 1線:癸○○ 2線 壬○○ 仔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108年9月6日 5萬3,989 港幣 3.83 美美 1線:蚊子 太陽 2線:丁○○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108年9月9日 8萬3,626 港幣 3.82 美美 1線:癸○○ 2線 彬 丁○○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108年9月11日 35萬9,774 港幣 3.82 美美 1線:癸○○ 2線 丁○○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13 108年9月12日 4,000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卯○○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108年9月12日 4,100 馬來幣 7.183 水行俠 1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108年9月12日 2萬8,120 港幣 3.8 美美 1線:癸○○ 2線 丁○○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108年9月13日 2,950 馬來幣 7.18 水行俠 1線:卯○○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108年9月14日 1萬 人民幣 4.28 愛馬仕 1線:乙○○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108年9月14日 2,700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午○○ 2線 丁○○ 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108年9月15日 1萬3,2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癸○○ 2線:丁○○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108年9月15日 6,100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戊○○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108年9月15日 2萬6,8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午○○ 2線 辰○○ 仔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108年9月16日 2萬1,000 人民幣 4.28 愛馬仕 1線:癸○○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108年9月16日 4萬0,04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午○○ 2線 辰○○ 仔 3線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仔 24 108年9月16日 9,9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癸○○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108年9月17日 4萬4,6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午○○ 2線 辰○○ 仔 3線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仔 26 108年9月17日 1萬5,299 馬來幣 7.2 水行俠 1線:午○○ 2線 辰○○ 仔 3線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仔 27 108年9月18日 1,5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108年9月18日 3,900 新加坡幣 21.9 普普風 1線:巳○○ 2線 丁○○ 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108年9月18日 1萬6,000 新加坡幣 21.9 普普風 1線 庚○○ 太陽 2線 彬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108年9月19日 9萬6,300 人民幣 4.27 愛馬仕 1線:甲○○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線 丁○○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108年9月19日 7,500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巳○○ 2線: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108年9月19日 6,5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戊○○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108年9月19日 1萬3,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壬○○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108年9月20日 8,599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108年9月20日 12萬3,919 港幣 3.79 美美 1線 庚○○ 太陽 2線 彬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 108年9月21日 5,80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乙○○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108年9月23日 3萬6,130 美金 30.2886 DHL 1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庚○○ 2線: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8 108年9月24日 5,1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108年9月24日 9,4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巳○○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108年9月24日 20萬4,000 港幣 3.79 美美 1線:戊○○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 3線 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 108年9月25日 2萬4,000 人民幣 4.25 愛馬仕 1線:戊○○ 2線 辰○○ 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 108年9月25日 5,450 馬來幣 7.13 水行俠 1線:癸○○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108年9月25日 7萬9,6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戊○○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 3線 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108年9月26日 5,200 馬來幣 7.13 水行俠 1線:癸○○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108年9月26日 2萬9,7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戊○○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 3線 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6 108年9月27日 3,800 馬來幣 7.13 水行俠 1線:庚○○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108年9月27日 8,3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 丁○○ 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108年9月27日 1萬9,09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 辰○○ 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 108年9月28日 1萬2,06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仔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108年9月28日 6,500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盧○瑋 2線: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108年9月29日 1萬2,367 港幣 3.8 美美 1線:庚○○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108年9月29日 1萬0,16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甲○○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108年10月1日 1萬1,000 人民幣 4.24 鑫紅利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108年10月1日 8,200 馬來幣 ⑴其中2萬5,000由水行俠交收,匯率為7.13 ⑵其中2萬7,200由普普風交收,匯率為7.2 水行俠 普普風 1線:午○○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108年10月1日 4萬4,000 馬來幣 1線:甲○○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6 108年10月2日 5,900 人民幣 4.24 鑫紅利 1線:午○○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108年10月2日 5萬 人民幣 4.24 鑫紅利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8 108年10月2日 2萬4,1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 108年10月2日 1萬6,8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子○○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 108年10月2日 3萬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甲○○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1 108年10月3日 4,38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108年10月3日 7,5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乙○○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3 108年10月3日 5,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癸○○ 2線:巳○○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108年10月3日 9萬3,114 港幣 3.8 美美 1線:盧○瑋 2線:仔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5 108年10月3日 7萬3,502 港幣 3.8 美美 1線:癸○○ 2線 辰○○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6 108年10月3日 2萬3,009 港幣 3.8 美美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108年10月4日 2萬9,900 人民幣 4.24 勞力士 1線:乙○○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8 108年10月4日 1萬0,4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癸○○ 2線:巳○○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108年10月5日 1萬2,000 人民幣 4.25 鑫紅利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108年10月5日 1萬5,96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午○○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1 108年10月5日 7萬1,000 馬來幣 7.13 水行俠 1線:庚○○ 2線 丁○○ 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2 108年10月6日 3,0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3 108年10月6日 1萬6,0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4 108年10月6日 1萬0,4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108年10月7日 6,2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6 108年10月7日 5萬 馬來幣 7.2 超級特務 1線:庚○○ 2線 辰○○ 仔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7 108年10月7日 2,600 馬來幣 7.1 水行俠 1線:盧○瑋 2線 丁○○ 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108年10月8日 8萬3,050 馬來幣 7.06 九霄雲外 1線:庚○○ 2線 辰○○ 仔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9 108年10月8日 11萬1,870 港幣 3.77 美美 1線:仁傑 2線:林東弘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0 108年10月9日 5萬1,200 人民幣 4.21 勞力士 1線:乙○○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1 108年10月9日 2,83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癸○○ 2線:丙○○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108年10月9日 4,7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午○○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3 108年10月9日 4,89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丁○○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4 108年10月9日 3,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辰○○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108年10月9日 5,9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彤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108年10月9日 6萬2,890 馬來幣 7.05 九霄雲外 1線:庚○○ 2線 辰○○ 仔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7 108年10月10日 3萬2,700 人民幣 4.21 勞力士 1線:乙○○ 2線 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8 108年10月10日 4,000 人民幣 4.21 愛馬仕 1線 癸○○ 午○○ 2線:丙○○ 3線:丙○○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9 108年10月10日 2萬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0 108年10月11日 2,1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戊○○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1 108年10月12日 1萬6,52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 辰○○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2 108年10月12日 1,90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戊○○ 2線 仔 辰○○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3 108年10月13日 2,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戊○○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4 108年10月14日 6萬7,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乙○○ 2線:林東弘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5 108年10月14日 1,90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午○○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6 108年10月14日 7萬4,754 港幣 3.74 美美 1線:午○○ 2線:仔 林東弘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7 108年10月15日 3,8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乙○○ 2線 巳○○ 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8 108年10月15日 2,5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林東弘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 108年10月15日 7,57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莊 2線:丁○○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0 108年10月16日 4,70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彤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1 108年10月16日 1萬1,5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彤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2 108年10月17日 2,3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 傑 乙○○ 2線:丙○○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3 108年10月17日 1萬3,200 馬來幣 7.03 九霄雲外 1線:庚○○ 2線 辰○○ 仔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4 108年10月17日 2萬3,21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 丁○○ 丑○○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5 108年10月17日 1萬8,125 港幣 3.75 美美 1線:癸○○ 2線 辰○○ 林東弘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 108年10月17日 7萬6,520 港幣 3.75 美美 1線:卯○○ 2線 林東弘 巳○○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7 108年10月18日 2萬3,090 美金 29.8354 DHL 1線 庚○○ 太陽 2線 彬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8 108年10月18日 6,6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莊 2線:仔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 108年10月18日 2萬0,6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壬○○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 108年10月18日 1萬8,0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莊 全 2線:丁○○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 108年10月19日 7,43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 108年10月19日 1,3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巳○○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 108年10月19日 1萬5,25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壬○○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 108年10月20日 6,1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卯○○ 2線 丁○○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 108年10月21日 1萬 人民幣 4.22 愛馬仕 1線:癸○○ 2線:巳○○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6 108年10月21日 8,300 馬來幣 7.2 普普風 1線:庚○○ 2線:壬○○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7 108年10月22日 2,457 美金 29.6666 勞力士 1線:癸○○ 2線:丁○○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8 108年10月22日 5萬0,100 人民幣 4.22 愛馬仕 1線:彤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9 108年10月22日 4萬8,450 馬來幣 7.02 普普風 1線:彤 2線 仔 巳○○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0 108年10月23日 (被害人彭詩慧) 1,737 美金 29.8776 DHL 1線:卯○○ 2線:丁○○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1 108年10月23日 2萬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庚○○ 2線:丙○○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 108年10月23日 4,700 馬來幣 ⑴其中9,250由超級特務交收,匯率為7.2 ⑵其中1萬5,500由九霄雲外交收,匯率為7.01 超級特務 九霄雲外 1線:癸○○ 2線:丁○○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 108年10月23日 2萬0,050 馬來幣 1線:莊 2線:丁○○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4 108年10月24日 10萬 人民幣 4.23 愛馬仕 1線:彤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5 108年10月24日 5萬 人民幣 4.23 愛馬仕 1線:癸○○ 2線 巳○○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辛○○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6 108年10月24日 1,20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 仔 巳○○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7 108年10月24日 1,560 馬來幣 7.15 水行俠 1線:傑 2線: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8 108年10月25日 5萬 人民幣 4.23 鑫紅利 1線:癸○○ 2線 丁○○ 林東弘 3線:林東弘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9 108年10月25日 4萬7,400 人民幣 4.22 愛馬仕 1線:全 2線:丙○○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0 108年10月25日 2萬8,02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彤 2線:壬○○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1 108年10月25日 6,90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彤 2線:丙○○ 3 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2 108年10月25日 9萬4,364 港幣 3.74 勞力士 1線:全 2線:子○○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線: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3 108年10月26日 5,000 人民幣 4.22 鑫紅利 1線 乙○○ 午○○ 2線:壬○○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4 108年10月26日 9萬5,000 人民幣 4.22 愛馬仕 1線:全 2線:丙○○ 3線: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5 108年10月26日 8,20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莊 2線:丙○○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6 108年10月26日 5,60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盧○瑋 2線:丁○○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7 108年10月27日 2萬5,500 人民幣 4.22 愛馬仕 1線:乙○○ 2線:巳○○ 3線:丑○○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 108年10月28日 2萬 人民幣 4.23 鑫紅利 1線:卯○○ 2線:巳○○ 3線:仔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9 108年10月28日 (被害人為張理斯) 2,75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莊 2線:丁○○ 3線:壬○○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0 108年10月28日 4,500 馬來幣 7.01 普普風 1線:莊 2線:丁○○ 3線:辰○○ 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績效代號 編號 被告 績效代號 1 寅○○ 錢 9 庚○○ 春 2 子○○ 點、典 10 乙○○ 逸 3 甲○○ 博 11 丙○○ 棋 4 卯○○ 七 12 辰○○ 飛 5 辛○○ 芋、芋圓 13 丁○○ 三 6 戊○○ 邱 14 壬○○ 源 7 午○○ 康 15 丑○○ 紅 8 癸○○ 小胖 16 巳○○ 姚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 目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1-1 手機 1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2 2-1-1 電費帳單 2張 被告甲○○所有,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5頁) 3 2-1-2 記事本 1本 4 2-1-3 發票 1袋 5 2-1-4 現金 2萬2,000元 6 2-1-5 手機 1支 7 2-1-6 手機 1支 被告寅○○所有,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6頁) 8 2-1-7 手機 1支 9 2-1-8 手機 1支 10 2-1-9至19 手機 11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11 2-1-20 手機 1支 被告子○○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少連偵324卷七第14頁) 12 2-1-21 手機 1支 13 2-1-22至23 手機 2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6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14 2-1-24 現金 6萬元 15 2-1-25 網路卡 5張 16 2-1-26 網路卡 1袋 17 2-1-27 網路卡 2張 被告子○○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18 2-1-28 監視器 1組 被告寅○○所有,與本案無關 19 2-2-1至4 手機 4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20 2-2-5 手機 1支 21 2-2-6 手機 1支 22 2-2-7 分享器 1支 23 2-2-8 分享器 1支 24 2-2-9 分享器 1支 25 2-3-1 ABZ-9295車輛 1台 被告寅○○所有,並已變價拍賣 26 2-3-2 ABZ-9295鑰匙 1組 27 2-2-10 筆電 1台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少連偵324卷五第7至8、10至11頁,少連偵324卷七第243至244頁,本院原金訴卷一第236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28 2-2-11 光碟 1片 29 3-1 手機 1支 30 3-2 手機 1支 31 3-3 手機 1支 32 3-4 手機 1支 33 3-5 手機 1支 34 3-6 手機 1支 35 3-7 手機 1支 36 3-8 手機 1支 37 4-1-1 手機 1支 38 4-1-2 手機 1支 39 4-1-3 手機 1支 40 4-1-4 筆電 1台 41 4-3-1 手機 1支 42 4-3-2 變聲器 1個 43 4-2-1 手機 1支 44 4-2-2 手機 1支 45 4-2-3 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被告丑○○所有,與本案無關 46 4-2-4 手機 1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少連偵324卷五第7至8頁,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47 4-2-5 網卡 5張 48 4-4-1 手機 1支 49 6-1-1 手機 1支 同案被告林東弘所有 50 6-1-2 手機 1支 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見本院原金訴卷七第356頁) 51 6-1-3 現金 2萬7,000元 同案被告林東弘所有 52 6-1-4 匈牙利幣 1,000元 同案被告林東弘所有,且已發還 53 6-1-5 菲律賓幣 370元 54 6-1-6 港幣 100元 55 6-1-7 人民幣 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