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0-附民-497-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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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金剛禪寺 法定代理人 釋天嶽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施家棟 陳國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丙○○○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甲○○、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