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1-交重附民-10-20241126-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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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張鄭玉葉 張奕錕 張文齡 張奕川 張奕祥 附民被告 譚仁豪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代 表 人 莊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譚仁豪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