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1-侵訴-137-20250221-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亦恩(原名江駿成) 具 保 人 莊襄淇 選任辯護人 林凱鈞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乙節,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50分之審判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12月26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警察機關函文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本院再次傳喚具保人於114年2月10日到庭,具保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4年2月10日刑事報到單、調查筆錄、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孟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