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1-原訴-129-20250319-3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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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雲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1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雲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 份。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350條之規定甚明,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雲弘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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