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1-原訴-167-20241016-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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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祈夢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具 保 人 王柯雅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50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柯雅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羅祈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命提出 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王柯雅菱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8月1日行準備程序,該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8月5日德警分刑字第1130035271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5日竹檢云力113助640字第1139039825號函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3年9月16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130903039號函、拘票、報告書、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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